科技成果顺利出让,科技人员从出让净收入中萃取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高于70%;政府成立的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成奖励范围,兼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提供奖励……近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条例》不作了新的修改并已月实行(以下全称《条例》)。为什么要修改《条例》?明确改动了哪些内容?有哪些亮点?科技厅涉及负责人讲解,原《条例》是1996年11月30日起实施的,2010年9月展开了修正。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较慢发展,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与我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成工作实际不相适应。
此次修改的《条例》从法律层面上交叠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不力、不如意、通畅的各个环节,在10个方面不作了较大幅改动,补足成果转化成中的短板,让体制机制“活”一起、企业主体“一动”一起、科技人员“富”一起,奖励范围“甚广”一起,科技成果“并转”一起。让体制机制“活”一起“如果用一个成语来总结《条例》修改前后的有所不同,我实在‘善破勇立’很熟悉。
修改后的《条例》内容更加接地气,极具可操作性,更加合乎科研人员的期望,体制机制更加灵活性且更加具备制度效力。”自治区科技厅成果处负责人如是说。
劳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权是此次修改的仅次于亮点。其核心内容可以通俗地说明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成的钱不必上缴国库,单位可以用转化成收益奖励科技人员,而且这笔钱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容许,不划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广西农科院科技成果处长融合例子讲解了《条例》的今昔变化:“以前我们院的专家育种出有水稻新品种,其品种使用权、经营权等转交企业后,其收益可以用来奖励科技人员的少,而2015年前全区科技成果转化成收益的处置情况大同小异。
现在不一样了,2016年我们院的水稻选育团队一个新品种经营权出让后,主要研发人员获得了百万元的奖励。”之所以后来奖励金额能大上涨,是源自2015年8月国家对科技创新的“三权改革”。
对标国家拒绝,此次修改的《条例》规定,继续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构成的科技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另有协议誓约外,其用于、处理和收益等权利归属于项目已完成单位。政府成立的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划入单位预算管理,扣减对已完成和转化成职务科技成果做出最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该主要用作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成工作。
政府成立的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人的科技成果,除牵涉到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性外,可以自律要求出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涉及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记者专访中听见不少科技人员吐槽:有些高等院校、研究研发机构领导不大力甚至是不不愿转化成科技成果。
为什么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不愿腊?下面的例子让我们了解到被谴责一方的实际困难和疑虑。据报,某科研单位领导顺利转化成一科技成果,当时成果转化成取得十几万元,后来买方用该成果赚的高额利润达近千万元,于是有人检举该领导决策犯规,造成国有资产萎缩。为此该领导三番五次被拒绝不作说明甚至不作评估,工作倍受后遗症。
客观来说,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具备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还包括科技成果的首创性造成价格难以确定、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和保质期不受技术变革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不存在较高风险等。但是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拒绝,很多科技成果被划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等同于有形资产管理,这造成一些高等院校、研究研发机构不存在“不转化成无风险、转化成就有国有资产萎缩风险”的情况,单位负责人有不肯处理、害怕分担决策风险的疑虑,经常出现成果转化成“马拉松”的现象。为了希望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活动,避免“后顾之忧”,修改后的《条例》对症下药,创建正当理由容错机制,规定政府成立的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行转化成的,对早已遵守勤劳品行义务且并未牟取个人利益的,决策和实行程序合乎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减免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成先前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让科技人员“富”一起以人为本,强化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成动力是此次修改的又一亮点。科技成果落地成金后,科技人员很关心如何分配这些真为金白银。完备以科研人员居多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成中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他们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活动的积极性是解决问题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关键一步。
为了让科技人员富一起,奖励的范围广一起,修改后的《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不作了规定。提升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收益比例对科技人员来说是仅次于的福音。
从原本的对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高于50%,到“科技成果移往转化成收益用作科技人员、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移往转化成做出最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现金和股权奖励的比例不高于70%的拒绝,这一比例让科技人员不吃了定心丸。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政府成立的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誓约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该合乎下列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出让、许可给他人实行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出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萃取不高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构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萃取不高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行的,应该在实行转化成顺利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从实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萃取不高于10%的比例。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成奖励范围对现职领导职位的科研人员来说是一项红利。修改后的《条例》具体了兼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提供奖励,兼任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已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作出最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奖励,参予分配时应该实施公开发表审批制度。
让企业主体“一动”一起企业是创意的主角,如何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成“生力军”的起到?针对目前我区企业因不受规模、资金、人员等因素影响,不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成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为了让企业主体“一动”一起,修改后的《条例》做到了以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成立的、具备市场应用于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联合的组织实行;希望企业通过出售科技成果、技术大股东等方式,接续研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行转化成;对接续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约交易额或者技术大股东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助金。打好东盟牌是广西科技成果转化成的最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我区已顺利举行了5届中国-东盟技术移往与创意合作大会,与东盟国家资源共享双边技术移往中心超过了8个,中国-东盟技术移往协作网络成员超过了2326家,其中1/3为东盟国家。
为了更进一步引人注目广西的区位优势,扩展中国-东盟技术移往协作网络,让技术、成果在广西与东盟国家间“流通”一起,修改后的《条例》具体,依法积极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活动,完备面向东盟的技术移往协作网络和信息接入平台,增进相互间的技术移往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据不几乎统计资料,近年来由中国-东盟技术移往中心举行的技术移往活动54场,促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463项,意向金额50多亿元,推展了中国一大批先进设备技术成果较慢向东盟国家移往。为加快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成应用于,我区大力实行“十个一”的政策措施,除了修改《条例》,制订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报告制度,还实施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力实行广西科技成果转化成大行动,可行性创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资介”充份参予的科技成果转化成体系和技术移往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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